浙江工业大学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浙江工业大学审计处工作职责
审计处是学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省教育厅审计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内部审计监督,以促进学校的经济管理,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会计、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审计工作,针对审计中的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维护财经纪律,规范校内经济行为。
    三、负责学校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负责学校基建、维大修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
    五、接受校办企业的委托,开展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六、参加校内重大经济活动(如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认价等),并对其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
    七、负责社会审计项目的联系、协调工作。
    八、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工业大学审计处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全面工作,根据审计处工作职责和审计法规,组织审计监督工作。
二、负责政治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政治、学时事、学理论、学政策、学法规,团结同志,完成任务。
三、负责制度建设。拟订审计工作有关制度、规定。
四、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计划,审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六、组织全处同志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工作。
七、主持全处各项工作会议,布置、检查全处工作,负责全处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委托社会审计项目的联系、协调工作及校内审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十、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工业大学财务审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校内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工作,按文件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二、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认价)并实施必要的监督。
三、对已审财务审计项目,检查审计处理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并对审计事项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四、切实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严格执纪、客观公正、清正廉洁。
五、负责审计处报表、相关资料的报送、发放及档案归档、管理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审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基建、修缮工程的决算审计工作,按文件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报告(结论)。
二、参加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过程并实施必要的监督;参与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认价活动,并实施必要的监督。
三、参与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审核工作。
四、切实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严格执纪、客观公正、清正廉洁。
五、负责与基建、修缮工程单位协调及业务指导。
六、协助处长做好制度建设、工作总结、内部管理及外审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审计室治安保卫、安全、消防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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